东南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施艳萍发布时间:2018-09-03浏览次数:9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行为,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和《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技术团队和发明人的职务发明以及在科研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含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团队和发明人”主要指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作价投资”是指经学校同意,技术团队和发明人利用其科技成果,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及作价,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创办科技型公司或向科技型公司增资扩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公司”是指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组建的公司统称。根据组建目的、发展侧重点的不同,分为平台型公司和项目型公司。

平台型公司是指新型科研机构的运行公司,即院系或相关学科为整合多方资源、促进产学研合作、服务学科建设而成立的新型科研机构,该机构的运营主体必须是多方出资的企业法人,合作方投资的货币资本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项目型公司是指转化技术团队和发明人的科技成果,进一步将科技成果孵化或转化为市场产品而组建的公司,合作方投资的货币资本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工作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统筹学校、院系和个人利益,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推动政产学研合作,支持学校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工作,有效支撑学校的“双一流”建设。

第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工作由资产经营管理处、科研院、社会科学处、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和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等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的工作程序为:学校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转化成果的投资行为和估价上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决策,学校以此科技成果向资产公司实施增资,再由其实施对外投资。

第九条 科研院或社会科学处负责对拟用于投资的科技成果进行权属和有效性的认定、审核,以及学校对资产公司增资过程中相关知识产权的变更。

第十条 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对拟用于投资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会同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大学科技园、资产公司组织专家论证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就相关法律文件征询校法制办公室意见,编写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行性报告,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提交报告以供审议;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负责就科技型公司的组建方案、法人资格、设立条件、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学校审批意见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项;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义务和实施国有股权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负责落实组建公司的办公研发载体;提供孵化服务、对接地方政府扶持政策和做好企业后续的产学研对接等。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组建科技型公司的董事、监事,按东南大学企业董事、监事委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加强对投资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和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财务和风险状况;切实履行所有者职责,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技术团队和发明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定期组织对作价投资科技型公司实施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投资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团队和发明人获得收益,采用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所取得的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1)拥有科技成果的技术团队和发明人享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的股权收益,收益分配比例:技术团队和发明人享有股权收益的70%,学校享有股权收益的20%,院系享有股权收益的10%。 具体收益分配方案,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经营管理处和资产公司备案。

2)院系的收益用于该院系的科技创新和相关学科建设。技术团队和发明人的个人收益所得税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