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教财函〔2013〕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东南大学房产出租管理工作,依据《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9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据本实施细则管理的房产是指经学校集体决策,经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由东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对外出租的房产。
第三条 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务收支管理政策,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对房产出租实施统一管理,财务处、总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保卫处、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学校经资委有关决议,拟定出租房产的经营方案和定价机制等。
第五条资产经营管理处在房产出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定出租房产的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
(二)负责制定出租房产规范管理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合同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
(四)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责任。
(五)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对承租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督促整改。
第三章房产分类与经营项目
第六条用于出租的房产主要是指学校的门面房、全资控股企业占用学校资源的房产和大学科技园用房等经营性房产。移动通讯运营商租用学校房屋和空间架设基站、机房等,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出租房产经营项目的核定:按学校统一规划、校园功能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出租房产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出租房产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履行出租房产日常管理职能,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学校的房产。
第九条学校其他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房产的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督促检查管理工作,必要时资产经营管理处可协调相关工作。承租人必须签订消防、治安责任书,承担和落实房屋的消防、治安责任。具体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出租房产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出租房产的维修、装修、改造、增加设备等必须遵照合同约定,经资产经营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房产出租时,资产经营管理处应与承租人履行出租房屋的移交手续,对房屋情况进行交底及确认。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收回出租的出租房产时,资产经营管理处应对房屋进行验收。具体移交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承租人的确定
第十三条对承租人的要求: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债务纠纷。
第十四条房产出租时,在参考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确定租金底价后,通过公开招租和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招租结果予以公示。承租人为学校下设单位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可由学校与其直接议定相关租赁事宜。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房产出租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房产出租合同原则上有效期一年,签订合同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期满后如承租人申请续约,经资产经营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协商同意后可以续签合同,不同意续签的,按学校规定重新组织招租工作。
第十七条 大学科技园使用的房产由学校委托大学科技园公司代为经营和管理,租金收入和成本支出全额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八条全资控股企业占用学校房产资源的租金价格在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基础上,由经资委研究确定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按规定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按学校或大学科技园园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可选择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学校按合同约定收取不少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一)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
(三)擅自转租、分租和变更使用性质。
(四)不配合学校管理和监督,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
(五)使用过程不能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期限予以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经营行为,学校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无条件恢复房屋原状,费用自理;造成学校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将收取承租人不少于3个月以上租金的违约金,并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欠交租金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学校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缴承租人所欠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不退房的,资产经营管理处应要求承租人限期迁出。如承租人未在期限内迁出,学校将扣除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并采取强制手段或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房屋。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做好出租房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制度建设,收集相关数据,加强制度管控,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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