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印章和用印管理,保障印章及用印安全,使各项用印事务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 印章是单位的象征,必须妥善保管和监印。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2. 如果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3.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建立专门的印章使用登记薄记,将印章使用的内容、范围、审批人、经办人、使用时间一一登记清楚,以备查询。
4. 印章使用,需审批人根据职责权限签字批准,并由具体经办人签字
5.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6. 切实加强印章管理 ,印章保管人一方面要提供优质服务 ,一方面要坚持原则 ,认真负责 ,按规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