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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成果转化“硬骨头” 国有资产评估“放管服”
 
发布时间: 2019-06-18         浏览次数: 695

聚焦成果转化“硬骨头” 国有资产评估“放管服”

20190321日  作者:刘禹 戴丽昕   编辑:ydm   审核:杨冬梅  版面:A1

科技成果转化是打通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最后一道“鬼门关”。近年来,从国家层面到上海,打出了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在取得了一系列进展的同时,依然还有一些“硬骨头”。近日,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改25条”),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硬骨头”,在国有资产评估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调整。

作价入股:国有资产流失怎么办?

目前而言,国有企业仍然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是重大科研成果的主要源头。药物所成果转化处处长关树宏介绍,近3年,上海药物所实现科技成果转化42项,合同总额达33.3亿元。仅2018年,科技成果转化就有15项之多,合同总额达16.85亿元。“但是,所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形式均为许可和转让,而唯独没有作价投资的方式。”关树宏惋惜地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转化方式,投资各方可共享成果转化带来的利益,共同承担成果转化中因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事实上,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在关树宏看来,高校和科研院所之所以还是不敢轻易尝试作价入股的形式,是因为转化过程还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就是其中的重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所有国有资产的出让都必须要以评估为基础。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要转让就必须去评估。可是项目评高了,企业不愿意,成果转化不了;万一评低了,如果该项目以后被企业做大,科研机构领导可能会被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价一个亿入股成立新公司,财务账面上就会相应有1亿元的投资。如果成功了,国有无形资产能保值增值;一旦失败了,财务账上就多了1亿元的投资损失,风险巨大。尤其是新药研发领域,投入动辄上亿元,持续数十年,最终成功率甚至不足10%,可谓“九死一生”。这样的风险谁敢担?

资产评估:费时费力的程序空壳

作价入股,“胆子大”只是第一步,繁琐的国有资产监管流程足以让很多成果“胎死腹中”。

据介绍,以往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成果进行评估,而且这些评估机构大多是财务背景。科技专业领域成果价值评估本来就很难,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具备非常完整的基础知识、了解行业动态等全产业链的情况,而这显然不现实。“所以在医药领域,很多评估机构都是找我们来做。”关树宏说,这样的第三方评估程序反而成了摆设,除了要向评估方支付不菲的费用外,还动辄半年,耗时耗力,严重打击了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进展。

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才是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关树宏激动地说,新药研发时间是最重要的决胜因素,如药物所已进入上市评审阶段的治疗老年痴呆的新药“GV-971”,在该领域国际上已经16年没有新药上市,很多国家都在瞄准这一领域,这个节骨眼上一旦有新药先成功,无疑将成为垄断市场的重磅炸弹。如果关键时刻因为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和外审导致耽误了上市,那么损失之大可想而知。

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刘燕刚也认为:“谁评估都没有市场认可意义大,转化双方对技术的认可程度才是重点。”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去年底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权下放到高校和科研院所,简化了评估备案程序。可以看到,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了现有国有资产评估流程的弊端。

放权让利: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试点取消

可喜的是,国有资产评估难题终于等来了更好的答案。

 “科改25条”明确指出,试点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监管机制。并且,“科改25条”还提出,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对职务性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允许单位与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以往,成果转化成功单位的领导只能有现金奖励,不能拥有股权,但实际上很多科学家本身也有行政职务。”关树宏表示,这一规定对很多科学家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激发了他们成果转化的热情。

从供给端进一步放权让利,对国有资产评估进行“放管服”。关树宏说,这是第一次把国有技术类成果转化意见落到纸面上,让药物所的科研团队看到了新的希望。下一步,她还希望可以出台无形资产监管模式细则,尽快将文件意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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