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校经资〔2015〕1号

发布者:王芳发布时间:2015-06-17浏览次数:3899

各相关单位

为响应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加速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加速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贯彻《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根据《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校通知201210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东南大学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以及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承担国家、地方、企业委托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分配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式指利用专利或技术作价入股。

第五条直接转让是指将东南大学的技术秘密、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作价入股是指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校外或校内股份制企业合作。

第七条 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审议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宜。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登记申请、转移转化方案策划、科技成果评估、报批报备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

1)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主要发明人应当到资产经营管理处登记,填写《东南大学专用技术或专利授权/转让情况申请表》;

2)知识产权认定:提交科研院对拟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认定;

(3)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资产经营管理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创新创业计划书或创业计划书、产业化分析报告,结合知识产权认定意见,就拟转化的科技成果使用方式进行论证,并将结果提交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是否转化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转化。

(4)评估:资产经营管理处根据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组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预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5)交易、报批报备: 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规定执行。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

1)对直接转让的知识产权,供需双方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并报科研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同时由资产经营管理处根据转让价格向教育部、财政部按照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转让价格参考评估价格以及关于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费用参考标准(试行)执行。

2)对于学校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由资产经营管理处将投资各方初步形成的投资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根据决议由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对资产公司增资方案报教育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知识产权评估备案、专利权变更、对资产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保障措施

1)对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在向境外转移时,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并获批准后方可转移。

2)拟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由资产经营管理处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管理参见《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东南大学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南大学资产经营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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